阻工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应对途径探析
建设企业因拆迁补偿等问题易与被拆迁人产生利益冲突,生产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影响周围环境易与群众产生利益冲突,施工企业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拖欠材料货款等问题易与工人或供货商产生利益冲突。如不能有效解决上述各项利益冲突,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也会扰乱社会秩序,给维稳工作造成一定压力。企业应如何应对以及有效避免上述纠纷?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对围堵企业、干扰生产经营运作、阻止施工的问题进行探析,寻求应对和避免纷争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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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企业生产施工概况
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工程施工过程中,会出现相关利益人员为了达到某种诉求通过组织人员进行围堵、闹事等方式,阻止企业正常生产或施工的情况。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此类行为在实践中被称为“阻工”。实施主体通常是周边的群众、企业工人、设备材料供应商等。
阻止施工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包括以人员或者车辆围堵企业、禁止车辆入内外出、扣留或者损坏生产或者施工设备、现场闹事纠集人员殴打项目负责人、在现场搭建窝棚,具有人数多、次数多、时间长、有组织、影响大的特点。
阻止施工的目的是实施主体为了表达某种诉求,包括合理诉求和不合理诉求。诸如污染问题影响周围村民生活,村委中饱私囊;拆迁补贴程序不透明,拆迁群众产生误解;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集体讨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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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阻止施工行为之应急手段
企业在应对阻止施工行为时容易存在处理不及时、关键环节掌握不准确、证据搜集不全面、负责人员互相推诿等问题。处理不及时容易导致事件进一步扩大,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忽视关键环节,容易再次发生争端;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利于后期诉讼过程中自身利益损失的主张。
我们认为,当企业遭遇阻工行为时,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公司人员和闹事人员组织者沟通,平复群众的情绪。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手机录像等形式保存证据;
(2) 派驻律师团队加入到当地政府和顾问公司组建的应急预案工作小组中,获取最及时准确的信息,了解事件走向并在第一时间给出法律意见;
(3)协助组建网络公关小组,重点应对网络上大篇幅有针对性、煽动性的不良言论。所有公告均由本所律师严格把关审核后予以发布,避免事件进一步发酵;
(4)编写宣传单,建议闹事群众合法、理性的表达诉求,对于一些极端行为可能触犯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惩罚措施予以明示;
(5)组成三方和谈小组,就矛盾事宜寻找解决方法,律师作为见证方全程参与,确保和谈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6)顾问公司制订了相应的整改计划方案,并稳步推进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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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阻止施工行为之刑事手段
当阻止施工行为情节严重,可能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刑法》时,企业应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阻工行为可能触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三个罪名,以下我们通过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兴达企业是一家生产石子的企业,与石林村毗邻。因石子生产影响了石林村的村容村貌,并且有噪音污染,村委书记张某多次进行协商,并索要了部分款项。后张某又组织本村村民百余人到兴达企业要求停产并索要村民房屋赔偿款。在没有得到兴达企业总经理江某满意答复后,张某带领部分村民围堵了石子厂;将江某和员工打伤;将运输石子的十辆货车扣押二十四小时;致使三台挖掘机营运中断120天;截止案发时企业仍未能正常生产、经营,损失价值180万元。江某、胡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件分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需要具备三个客观条件:一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二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对于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三是造成严重损失。严重损失主要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本罪追究责任主体是首要分子。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张某意图通过扰乱活动给兴达企业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要求,发泄不满情绪,扰乱持续时间长达两个月,纠集人数在案发当天近百人,扰乱了企业生产秩序,致使生产无法进行,因围堵导致三台挖掘机的损失共计30万元,企业财物受到严重损失和破坏,达到“造成严重损失”后果,其客观行为和结果上符合该罪的特点。
但是,行为人主观认定存在疑问。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往往是意图通过扰乱活动给有关单位和领导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无理要求,或者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本案中张某等人的要求是否是无理要求值得商榷。首先,兴达企业的放炮行为确实给村民的房屋造成了损害,并且没有给予相应的赔偿。其次,前任村委将涉案山场承包给兴达企业经营,但企业却对租赁的山场进行挖掘、破坏。根据常识,所谓的租赁经营,只能是使用而不能对租赁物进行破坏。企业一个季度的收入就约有100万元,但同时租金却只有2千元。本案中我们不能认定张某等人提出的要求属于无理要求。因缺乏主观故意,本罪不构成。
综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仅要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更为重要的是,目的必须是为了表达围堵群众不合理诉求。在实践操作中,则必须通过各项证据来判断群众的诉求是否合理。如果判断为合理,则此罪成立难度大。
寻衅滋事罪。从主观方面看,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要求的动机是为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从客观方面看,行为是无故生非或借故生非,即在没有理由或一个微小理由的情形下,做出一个常人都不会做出也不能理解的“生非”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本案中,张某等人不仅有着明确的诉求,而且其诉求在某种程度上尚有合理成分。且张某等人是基于这种明确诉求采取了相对应的措施,采取措施的目的也是为了达成其诉求,其主观上并没有寻衅滋事罪的典型的逞强争霸、寻求刺激等动机。张某等人围堵兴达企业的行为系因他们认为对方企业给他们造成的损害,且他们的主要意图就是让对方企业停产关门,原因和行为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和主观动机,并非借故生非。
综上,寻衅滋事罪认定要重点考量争议纠纷与最终聚众围堵的行为是否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则表明行为人逞强耍横成分高,可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它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讼标准的规定(一)》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3)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主观上张某及涉案村民因认为兴达企业的生产、运输对村内房屋、道路造成损坏,同时造成噪声、粉尘污染,并且认为租赁费用过低,一直心存不满,在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张某及涉案村民在愤怒情绪的支配下,意图通过围堵厂房等过激行为,强行阻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张某等人系出于“泄愤”目的,意图强行破坏兴达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客观上关于聚众围堵的行为是否属于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第一,破坏在此处的含义应是“损害、使受到损害”之意。由此可知,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就是使生产经营受到损害的行为。凡是出于主观故意,实施使生产经营遭受现实损害的行为,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关于“损害”的范围。使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损害既可能是使生产经营的要素受到损害,也可能是使生产经营的产品受到损害,还可能是使得生产经营的过程受到损害。虽然我们最终以公私财物的损失来衡量本罪中的犯罪行为,但这种损失是生产经营活动总体的损失,而不是某种生产要素的损失。第三,关于“破坏”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包括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这两种方法都是对生产要素进行物理性损坏的方法。但除此之外的行为应认定为:凡是能够使生产经营遭受损害的方法都应是本罪涵盖的方法,绝不能仅限定为对生产要素的物理性损害一种。
综上,张某等人主观上为泄私愤,客观上采取了法条列举以外的,但实质对企业产生了同样程度损害的行为,应认定为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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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阻止施工行为之预防手段
在遇到群体性扰乱企业生产经营时,要沉着冷静应对,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妥善化解矛盾;无法协商解决,及时报案立案,要求公安机关介入;一旦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及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统计各项损失,收集证据,提交法律意见。
在日常经营中也要防患于未然,始终守住法律底线。首先,在建设项目的审批、矿产资源的开发等方面,充分考虑群众的合法权益,广泛征求和听取周围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项目前期论证。与群众、工人或者其他利益冲突人员达成协议时,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提供专业指导。其次,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事件发生,按照预案内容有条不紊的开展各项工作;再次,聘请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规范日常施工、生产行为,对企业人员进行培训,出现矛盾时律师及时介入处理,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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